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0號
SCDV,112,補,630,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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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修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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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