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86號
SCDV,112,補,586,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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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眼科診所主治醫師暨負責醫師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及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均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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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