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肯柏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壹仟貳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肆佰柒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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