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60號
SCDV,112,竹簡,60,202305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品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江福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5日所簽發, 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票號0000000之支票(下 稱系爭支票)乙紙,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而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0萬元云云,惟系爭支票係由訴外人韋雅 萍未經被告同意或授權所偽造,被告對於訴外人韋雅萍已提 出偽造之刑事告訴,是本件票據因涉及刑事不法部分,實有 調查之必要,屬案情繁雜之案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5項聲請鈞院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等語。
三、經查,被告主張訴外人韋雅萍偽造系爭支票,此部分已提出 刑事告訴,然本院審理本得依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辯論 ,自為判斷,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另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50萬元,未達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10倍以上, 且僅有1張支票,無案情繁雜之情形,基上說明,本件無改 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必要,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

1/1頁


參考資料
品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