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63號
SCDV,112,消債更,63,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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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艾霖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號),於民國(下同)1 12年2月21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聲請人於112年4月19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11月至112年4月之薪資 單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 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九、請陳報聲請人之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 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 出家族系統表、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 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 證明(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十、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無法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理由?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並提出計算方式。十二、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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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