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代 理 人 潘俐君
關 係 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成文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號4樓)為被繼承人李成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2月1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街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成文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如有被繼承人李成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成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李成文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 臺幣248,915元及其利息、費用,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2 月14日死亡並遺有不動產,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且未召 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辦理對遺產行使 權利,爰依民法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
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 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陳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公告查詢、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與繼承系統表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37、357號 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據 此,本件被繼承人李成文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親屬 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以利 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 屬有據。
(二)又本院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 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若由律師擔任 遺產管理人定較能積極配合相關法律程序進行,而社團法人 新竹律師公會函覆王耀星律師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爰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 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