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7465號
TPEV,94,北簡,7465,200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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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465號
原   告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尖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新臺幣參拾伍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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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尖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