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吳陳秀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
債,合先敍明。請求金額: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171,208元整及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程序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吳陳秀緞於
民國94年07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
期間自民國94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01年07月05日止,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
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
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
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加計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
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1,208元整,及自民國96年1
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