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927號
SCDV,112,司促,4927,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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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秉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
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秉錚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6日 及
民國(下同)109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1,200,00
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
109年5月6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5月6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690固定計息。2.新臺幣8
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
下同)109年6月2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5月6日止分84期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19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2年3月6日 起即未依約繼
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73,11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
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9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384元 蔡秉錚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 002 新臺幣548735元 蔡秉錚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384元 蔡秉錚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548735元 蔡秉錚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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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