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16號
SCDV,112,司促,4816,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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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呂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4516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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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