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方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43,016元,及自民國98年7月
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㈡新台幣245,854元,及自民國98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9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8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80天(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