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21號
SCDV,112,司促,4621,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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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洪珈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參萬柒仟壹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珈柔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得
新臺幣(下同)916萬元整,並與債權人訂立「中長期不動產
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債權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
率加0.75%機動調整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詎料債務人
自112年3月6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9,137,156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第十九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
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
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洪珈柔 自民國112年03月06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5日止 年息2.21%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洪珈柔 自民國112年04月06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 年息2.652%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洪珈柔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1%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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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