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350號
SCDV,112,司促,4350,202305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陳熾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1,215元,及其中新台幣29,0
81元,自民國97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