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260號
SCDV,112,司促,4260,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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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莘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04月25日止累計37,411元正未給付,其中34,50
9元為消費款;2,002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2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509元 張莘瑜 自民國112年0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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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