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080號
SCDV,112,司促,4080,202305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張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璧如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
紓困貸款乙筆,額度新臺幣10萬元整,借用期限分別定為3
年,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
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之
利率按年率1.845%計算,並自撥貸日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借
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二、依放款借據第五條之約定,
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另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
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
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詎借款人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聲請人
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3,571元暨
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所示。四、本件勞
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