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079號
SCDV,112,司促,4079,202305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魏瑞塏魏耀乾


債 務 人 郭采諭即郭玉秀


債 務 人 孫嘉慧



一、債務人郭采諭即郭玉秀魏瑞塏魏耀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債務人郭采諭即郭玉秀魏瑞塏魏耀乾孫嘉慧
魏瑞塏魏耀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
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瑞塏魏耀乾於民國98年至110年間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2筆,合計新臺幣(下同)305,382元,其
中(1)額度30萬元,邀同債務人郭采諭即郭玉秀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100,602元。(2)額度100
萬元,邀同債務人孫嘉慧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
用5筆,合計175,763元。(3)額度100萬元,邀同債務人孫嘉
慧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筆,合計29,017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
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112年04月18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三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四)詎債務人魏瑞塏魏耀乾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
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郭采諭即郭玉秀孫嘉慧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0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584元 郭采諭即郭玉秀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59584元 郭采諭即郭玉秀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59584元 郭采諭即郭玉秀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59584元 郭采諭即郭玉秀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2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002 新臺幣204780元 孫嘉慧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2 新臺幣204780元 孫嘉慧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2 新臺幣204780元 孫嘉慧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2 新臺幣204780元 孫嘉慧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2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584元 郭采諭即郭玉秀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04780元 孫嘉慧魏瑞塏魏耀乾 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