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謝宜珈
債 務 人 謝文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宜珈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明志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謝文燦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
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38,29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謝宜珈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25,26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
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
文燦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
,該部分別於111年12月21日、112年3月29日公告調整就學
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
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9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261元 謝文燦、謝宜珈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2 新臺幣425261元 謝文燦、謝宜珈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3 新臺幣425261元 謝文燦、謝宜珈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261元 謝文燦、謝宜珈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