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債 權 人 杰鷹科技商行
法定代理人 詹樂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家凱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 、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第三人王懷委 託債務人代購電子材料,債務人拖延出貨,第三人王懷透過 line向債務人催告出貨,之後並告知因債務人遲延太久,要 求債務人退款新台幣(下同)1,105萬元。債務人又向債權 人借款50萬元,之後僅還款3萬元,為此向本院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前述款項及遲延利息。查債權人就 前述事實,固提出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退還款項證明及匯 款記錄等為證,然對話紀錄之對話人雖標示「陳家凱」,惟 通訊軟體之對話人名稱可由使用人自行修改,則上開紀錄之 對話人究為何人,已難以確認,實無法僅依前述對話紀錄,
即推斷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而債權人檢附之退還款項證明 並無債務人之簽名或用印,亦難作為債權人所主張債權之憑 據,而匯款記錄上顯示之收款帳號,亦非債務人,綜上所述 ,本院實難產生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薄弱心證。經 本院於112年4月12日書面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請求 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陳家凱最新之戶籍謄本,然迄 今債權人未補正請求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是本件債權人就 對所述事實,釋明仍有不足,其聲請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