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18號
SCDV,112,勞訴,18,202305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呂芳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4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