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9號
SCDV,112,勞補,29,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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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吳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應
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訴之聲
明第2項中,其中請求職災工資補償新台幣(下同)10,666,667
元為計算基礎,且其中前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應核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140,000元(即169,000元×12個月×5年),
加計後者之10,666,667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20,8
06,667元(即10,140,000元+10,666,667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
95,128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之三
份之二,故原告應繳納上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65,043元(即19
5,128元×1/3=65,0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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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