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23號
SCDV,111,司執消債清,23,2023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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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芊慧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所示之內容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下列 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 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 之財產。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 於清算財團。」;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 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 還債務人或拋棄,本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 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 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公告及送達全體當事人債權表確定 ,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兩筆、存 款等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並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並已於112年2月18日以函文通知全體債 權人有關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財產書面資料 及就本院就債務人之財產及處分方法所為之調查訊問筆錄表 示意見,多數債權人均表示無意見,另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亦於112年5月22日具狀表示因債務人陳述其健 康狀況持續惡化,不再爭執存款金額短少情形,另本院已查 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故 應無兩年內將財產移轉他人之情形。綜上,本院審酌本件清



算財團財產之規模、清算程序進行之經濟及平衡債務人生活 必要費用等情形,確定本件清算財團及處分方法如附表,並 依首揭規定,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
財產類別 說明及處分方法 安達國際人壽保單價值兩筆共計2,163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供債權人分配。 合作金庫、兆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灣企銀、台灣銀行、彰化銀行、第一銀行、郵局、永豐銀行、凱基銀行存款餘額共計1,925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供債權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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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