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66號
SCDM,112,附民,566,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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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原 告 柯佳宏
被 告 劉佳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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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