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6號
SCDM,112,訴,16,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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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靖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曾靖棠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經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辯論,又因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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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