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奕勲
被 告 陳宥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2年度執聲沒則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奕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賴奕勲因被告陳宥銨犯傷害致死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刑保工 字第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提起上訴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將原判決 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不服再提上訴,經最高 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 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 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依址執行拘提,亦拘 提未獲,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 ,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 96號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 112年1月18日竹檢介執則111執3864字第1129002438號函暨
拘票、拘提報告書、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函文 、追保函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 書影本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 在押,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 押紀錄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