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64號
SCDM,112,聲,464,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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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仁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仁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仁欽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 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 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 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 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 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 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 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 、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謝仁欽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 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 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0 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 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 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5184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17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6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7日 111年1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6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8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緝字 第819號 (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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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