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51號
SCDM,112,聲,451,202305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哲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6月14日 110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速偵字第319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速偵字第532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280號 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1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7日 110年7月30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280號 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15號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7日 110年9月2日 112年1月16日 備      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