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宏志
住○○市○○路00○0號(新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宏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宏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1月×2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7日 108年5月13日 至 108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4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84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37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2日 109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37號 111年度台非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5日 112年1月18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