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秋惠
被 告 張純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金簡上字第5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