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2年度,132號
SCDM,112,竹簡附民,132,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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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陳國蘭
被 告 簡欣偉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0樓(新 北○○○○○○○○○)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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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