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8號
SCDM,112,竹交簡附民,18,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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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邱毅傑
訴訟代理人 邱彥龍
被 告 廖富雄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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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