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33號
SCDM,112,原訴,33,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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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志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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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