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242號
SCDM,112,交易,242,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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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凱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凱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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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