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51號
SCDM,111,原訴,51,202305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懿修





范城瑋



羅煜翔



指定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田承浩


劉正皓




鄭仲廷




吳育瑋


賴俊達



胡耀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慶文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等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