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00號
TCDV,106,司促,20200,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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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
債 權 人 洪連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黃宏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
   出釋明資料(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並非黃宏明)。
  ㈡若台端欲變更債務人,請具狀敘明變更債務人之意旨,並
   敘明請求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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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