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
債 權 人 洪連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黃宏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
出釋明資料(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並非黃宏明)。
㈡若台端欲變更債務人,請具狀敘明變更債務人之意旨,並
敘明請求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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