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被 告 湯俊聲 湯俊涵 江光華 林俊龍 林俊良 林俊凱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被 告 陳建輝 吳志鵬 何立民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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