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戴美智即陳敬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 0 1 22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25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22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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