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2年度,114號
PCDV,112,金,114,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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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14號
原 告 賴岳宏
被 告 周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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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