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君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留郁森(原名:留君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君兆有限公司、留郁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 肆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 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君兆有限公司(下稱君兆公司)、留郁森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君兆公司邀被告留郁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於民國110年11月8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 10日起至115年11月10日止,利息計付方式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5年11月1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05%計息(目前為3.575%),自實際 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依前開契據第8條 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上開借款因被 告君兆公司於111年11月起未依約還款,原告依前揭所簽訂 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目前上 開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無效 ,經抵銷存款後,目前滯欠本金共計1,645,907元及應計之
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負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請求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1份、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 書影本1份、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及利率表各1紙等件資料為 證,核無不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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