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宜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仲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4,85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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