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鴻福星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昕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
吳宜臻律師
被 告 陳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