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李姿媗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岩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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