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37號
PCDV,112,補,737,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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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羅聖忠東金營造事業



被 告 榮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萬1
,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3,667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
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3,16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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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