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理監事當選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54號
PCDV,112,補,654,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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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張維學

被 告 王文典
黃約伯
羅仕杰

陳穆村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
師公會第18屆理、監事暨理事長當選無效之部分,經核並非對於
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
定之。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係將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
算為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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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