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天佛禪寺
法定代理人 印良
被 告 林明樺
楊明鐘
蔡淑華
陳志平
林振池
楊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林明樺、楊明鐘、蔡淑華、
陳志平、林振池、楊彩玲等6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新臺幣1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