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冠廷工程行即鍾依珍
被 告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495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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