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06號
PCDV,112,補,406,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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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被 告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
3,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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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