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57號
PCDV,112,補,257,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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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羅鎮
羅斌
羅渝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青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06,547元(下同),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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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