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9號
PCDV,112,補,139,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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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張庭輝
被 告 陳正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
(一)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581建號即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
房地),於民國105年10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㈡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於105年10月27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經查,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雖屬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且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
原告就此部分訴訟標的所受之最大利益,係回復上開不動產所有
權之原狀,應以單一所有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應以系爭不動
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定之(即系爭
房地之買賣價金),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3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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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