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6號
PCDV,112,消債更,56,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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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張凱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8人×10份×51元=4,08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後迄今(即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迄
今)之每月收入及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數額為何,並製成聲請
更生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
112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20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
內頁等)。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9年10月7日起至111年10月
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五、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
名、協商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收入切結書)。
㈢提出協商成立後清償之金額及自何時毀諾。
㈣請具體陳明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
案後,是否與其他債權銀行簽立個別協商協議書?如是
請提出與各債權銀行個別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
內容、簽名、協商成立日期),並詳細說明是否仍依約履
行個別協商之債務,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自109年10月7日起迄今
)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
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提供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
敘明:1.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2.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九、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張純榛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已成年,有
何受扶養之必要性?
十、承上,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下列資料:
1.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
2.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3.財政部國稅局109、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4.近2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並應具體說明係與何人一同負擔前開扶養義務?其他有扶養
義務之人是否有支出扶養費?若無,原因為何?
十一、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即自109年10月7日起迄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
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
),如無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四、請聲請人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
否有可供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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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