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43號
PCDV,112,消債更,143,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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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董春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已陳 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43×10=3,010】);亦應指定倘 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 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單等以為釋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必要支出及實際負擔之扶養費數額 是否仍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即每月必要支出依新北 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扶養費為8,000 元?如否,則另請詳實說明,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 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民國109年1 1月2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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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